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政〔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安监、市容(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经安监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本市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中心城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中心城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八条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安监、质监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按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