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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关于漳州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2、晚婚晚育的,产假延长至180天。
  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5天。
  4、生育津贴申报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向所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由医保中心直接支付给职工。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按250元包干使用)、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及产前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头胎怀孕非人工流产或因疾病需人工流产或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特殊情况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范围内支付。自费药品、营养品的费用和新生儿治疗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六)保胎住院治疗费、因生育所致的疾病在分娩出院后再次住院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七)生育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费、就医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原渠道中列支。
  (八)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非人工流产或生育时,必须提供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生育服务证》、凭含生育保险的医保IC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参保人员《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票据原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向所属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支付。
  (九)职工发生生育时,原则上在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特殊情况在统筹区定点医院以外就诊的应经单位证明,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就诊,急诊应在就诊后七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医疗费用先由单位和个人垫支,出院后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票据原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向所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报销。
  (十)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生育保险待遇,其标准按规定的5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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