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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漳政办〔2007〕245号)


市直有关单位,省属驻漳有关单位:
  为贯彻《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坚持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和科学民主行政,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工作,市政府决定在重建后的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建立“漳州市政务公开栏”,进一步公开政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开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三、公开内容。要认真执行《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立足本单位具体职能、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予以公开。要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重要环节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各单位要根据公开项目,以方便群众观看了解、有利群众知情监督为原则,把公开内容具体化,确保政务公开的质量。
  四、公开方法。政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做到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分段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经常性事项于每季度公开一次,并以每季度首月5日至8日将内容更新一次;阶段性事项应在阶段工作结束五天内公开;临时性事项应在工作结束后三天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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