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7〕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
  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是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内在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维护政府对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建立责任体系,切实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要建立并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好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做假药的工厂,没有卖假药的商店。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能够对药厂、药店和医院、诊所依法进行无障碍检查。同时,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要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并落实监管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合理配置资源,创新监管机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