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服务商的,企业设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004、2005年连续两年盈利。企业注册资金300万以上,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每年技术服务合同1000万元以上。为本省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优秀解决方案,且必须有5个以上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成功案例。
(五)申请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方案的,企业设立时间2年以上, 2004、2005年连续两年盈利。企业注册资金200万以上,最近两年每年技术服务合同800万元以上。为本省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优秀解决方案,且必须有5个以上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案例。
(六)申请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设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003-2005年连续三年盈利。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申报的信息平台投资额在300万以上,且必须自项目验收合同日起实际运作1年以上,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性平台为不少于1000家企业提供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专业性平台为不少于100家企业提供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
(七)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同类型地区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体会具有较大的推广意义。
示范单位的各类具体申报条件详见申报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积极广泛发动本地、本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申报,择优推荐。对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申报,每个市推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每类原则上不超过1个,总数不能超过6个。
(二)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统一行文上报当地示范单位材料;有关协会推荐上报本行业有关示范单位材料,统一分类排序推荐。
(三)有关申报材料分类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一式四份,于2006年10月10日前送省中小企业局综合处。申报书可从省信息产业厅(www.gdiid.gd.gov.cn)、省经贸委公众网(www.gdet. gov.cn)或省中小企业服务网(www.gdsme.com.cn)下载。
(四)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严把项目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加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各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报送虚假材料、夸大材料数据、篡改原始凭证等手段参加申报评选。如有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和有关扶持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