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6〕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 1746号)精神,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详见财企〔2006〕226号文(附件1)和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文(附件2)。
二、项目申报及申报数量
(一)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文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每地级以上市择优推荐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各1 项。
(三)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应按照财企〔2006〕226号文和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文的要求开展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25日前联合行文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上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按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文附件1、附件2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应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按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文附件2、附件3要求(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报送的材料一式五份。
(三)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技术服务项目的机构应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1份;申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的担保机构应附《备案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