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6〕5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绿色广东,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的精神,按照《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98号)的部署,我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市(县)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印发你们,并对我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我省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实践经验。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定具体实施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同时各市政府要将当地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牵头部门、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在9月20日前报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分室(省经贸委)。
二、编制实施方案
有关市政府和市牵头部门组织试点单位根据《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附件2)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10月30日前上报。其中,试点园区和试点市(县)的方案由市牵头部门一式七份送省经贸委,其他单位的方案由市牵头部门送一份省经贸委备案。试点单位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要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试点城市要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