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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漳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立漳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组成与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同,负责督促、协调全市合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明查、暗访、跟踪各县(市、区)合用场所整治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应成立“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整治办公室,抽调公安、经贸、安监、工商、建设、国土、城乡规划、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镇(街道)、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抽查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情况。
  三、加大整治力度。凡属公共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规定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纳入本措施的整治范围。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126号)要求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地毯式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按照公共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实施整改,整改后经县(市、区)整治办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投入生产一个。
  四、坚持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五、强化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重点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和整治防范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设立“三合一”场所曝光台,对新发现的“三合一”场所,以及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曝光。漳州电视台、闽南日报要做好“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设立曝光台。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发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举报“三合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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