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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继续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培训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继续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培训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6〕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2006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工作方案》(粤中小企[2006]12号)的精神,进一步整合社会专业培训资源,完善中小企业培训网络,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今年的认定工作重点是合理布局培训网络,将优先考虑目前尚未有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或示范机构的地级市,以及产业集群发展较好的地区。

  请各地级以上市对照条件,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细则》(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认定细则》(附件2)的要求择优组织本地区1-2家培训机构申报,并于8月10日前以文本方式送交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综合处  邓承红

  电话:020-83133435      传真:020-83135859

  邮政编码:510030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609室

  附件: 1. 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细则

  2. 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认定细则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著名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培训示范基地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认定培训示范基地: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发展前景良好。
  3、拥有独立开展培训工作的办公场地、教学设备和多媒体教室、会议厅、餐厅、住宿等场地。
  4、拥有相关行业专业人员,以及整合相关师资力量的能力,专业师资队伍及管理人员本科学历以上的超过30人。
  5、具有科学的中小企业培训模式、丰富的培训经验,设有相关资格认证课程。
  6、已积累丰富的中小企业发展案例,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能根据企业需求编制相关培训课程,组织多种单项或综合性培训项目。
  7、经常性开展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性服务。
  8、已建立自己的网站,并能与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网链接,构成我省中小企业网络远程培训平台体系。
  9、在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申请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推荐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收费标准、师资状况以及教学设施、办公、教学、宿舍、食堂等场地的图片资料)。
  4、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的主要师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构成情况。
  5、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7、从事培训业务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材料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三章 推荐要求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推荐要求
  1、申报机构提供5家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对象或3个社会团体或1个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或市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2、同一家中小企业、社会团体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推荐培训示范基地名额一般不超过2个。
  3、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实际考评依据的文字材料,并对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基地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培训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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