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授予李新玲等10人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资格证书>的请示》(国寿人险青发〔2006〕203号)收悉。根据青海保监局《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保监会《关于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中介函〔2006〕58号)及青海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青保监发[2006]123号)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授予李新玲等10人(详见“附件”)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你公司接此批复后,请持本批复到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领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手续,并按规定在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注册。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寿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的管控,认真执行有关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和规定,严格要求农村寿险营销员仅在湟源县大华镇行政辖区内展业。销售保险产品范围为传统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严禁销售分红、投连、万能等寿险新型产品。
四、你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寿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农村寿险营销员培训管理制度,强化农村寿险营销员的保险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误导欺诈、跨区域展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农村寿险营销队伍的素质和诚信服务水平。同时,应加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培训。上述人员应当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即三年)内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