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地经贸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
《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
(一)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见附件2)。
(二)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见附件3)。
(三)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见附件4)。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见附件5)。
上述信息材料可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省二手车行业协会对企业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核对汇总后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请各有关企业将数据直接报送省二手车行业协会(联系人:严斐,电话:020-37600301,传真:020-37600270,E-mail:gucda@126.com)。
三、要求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制度是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经贸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按照
《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流通服务处 邹家华
电 话:020-83133313
传 真:020-83133349
E-mail: ltfwc@gdet.gov.cn
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略)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略)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略)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略)
6.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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