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办〔2006〕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工作
(一)备案对象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1)2004年7月以前,经原国内贸易局和省经贸主管部门(含原省贸易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核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
(2)2004年7月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2、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鉴定评估机构)。
(二)备案材料(依据
《办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须提供)。
4、核准机关关于同意设立本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批复(复印件,2004年7月之前设立的须提供)。
(三)备案程序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将上述材料送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市经贸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并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我委按规定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商务部公布。
二、关于信息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