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漳政办〔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依据今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规定,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08〕46号)精神,现就建立2008年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
(一)全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
(二)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2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万人以上,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0.25万人以上。
(三)全市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7万人以上。
(四)全市劳务派遣人数9万人以上。
(五)全市当年累计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400万元以上。
(六)突出重点,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抓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就业帮扶工作,做到动态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优先帮扶农村贫困家庭实现“一户一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包括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援助、就业服务、接续社会保险、社区就业工作平台建设和企业裁员中维护职工权益等政策得到认真落实。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加强考核监督,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七)加大资金投入。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促进就业资金的实际投入比上年有所增加,保证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的落实。
二、请各县(市、区)尽快将市下达的各项指标分解到所属乡、镇、街,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完善考核办法,按序时进度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再就业任务重的县(市、区)要提出并下达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