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规划和计划的监督实施。各县(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要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六)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原则上应将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各县(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市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认,每年3月份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三、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
(七)强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管理。“十一五”期间,市区和各县(市)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应占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并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住房需求情况和住房建设规划,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认真研究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发改委审核上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平衡后下达实施。
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地面积的10%,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八)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和地块。各县(市、区)每年均要根据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制订供地实施方案,明确使用存量土地和需要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数量,确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经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报省审批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时,必须符合年度住宅用地计划和备案的实施方案。
(九)优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布局。对在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应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的配建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时,将配建方案中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总套数、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方式等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