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综合督查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督查面100%、专项督查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的督查面100%、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周密部署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于4月底前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落实到基层、到企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办。
(三)加强效能监察。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监察力度,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督查不严格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取得成效。
(四)加强舆论导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做法、成效和经验,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五)加强信息报送。市安办要编辑《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快报》,坚持每周一报,通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每月召开一次汇总分析会,总结、分析、研究专项督查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7月2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上报市安办。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漳州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工作要求,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府办发明电〔2008〕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