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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1、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
  2、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排查治理等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贯彻落实“3·31”龙海道路交通整治经验现场会情况;沿海县(市)渔业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易由自然灾害因素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08〕3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以及2007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5、贯彻落实《漳州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工作方案》(漳政办〔2008〕46号)情况;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到位和经费保障)及村、居委会(社区)安全管理员配备等情况。
  6、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消防、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铁路、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和督查方案由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及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督查方案和漳政办〔2008〕39号文件要求研究制订。
  四、职责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安办牵头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指导、协调,组织综合督查。
  (二)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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