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私有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 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属,到申购住房之日已经共同生活3年以上;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妇家庭为单位,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在役时的行政职务对应上列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干部转业改行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现任行政职务享受相应住房面积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原则上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如其所购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对象,可酌情允许按一般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再次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解除租赁合同且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与其职级相对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一)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漳州市城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三)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行政职务任命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漳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