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社区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厂矿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2、住院起付线按次计算;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按年度计算,补偿比例按就诊时间顺序计算。
3、各种起付线年度内累计达到3000元,不再扣起付线。
在辖区外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辖区内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包括:
(一)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二)重症尿毒症透析
(三)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四)精神分裂症治疗
(五)危重病抢救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包括:
(一)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二)重症尿毒症透析
(三)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四)精神分裂症治疗
(五)危重病抢救
(六)血友病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糖尿病
(九)癫痫病
(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由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报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顺产一次性补偿400元,剖腹产一次性补偿8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其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有困难的,可通过医疗救助、社会捐助等渠道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以及国内非医保定点的盈利性医院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所产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