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五条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需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有关合法有效证件,依法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到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自觉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公共区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除前两款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