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漳州段)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漳政综〔2008〕72号)
为加强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污染治理,保障用水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和省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转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九龙江流域(漳州段)环境综合治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是指九龙江西溪南靖靖城大桥和北溪华安浦南水文站至九龙江龙海入海口流域。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域两岸排污企业和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环境监管,积极推进城乡改水、改栏、改厕工作和沼气池建设,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施药。
三、禁止企业直接或设暗管向九龙江超标排放污水,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在5月底前自行关停。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畜禽养殖。九龙江流域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推广生物发酵养殖“零排放”技术和“猪-沼-果”立体种养模式。
五、禁止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或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外采砂。
六、禁止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采运砂石船舶、浮动设施在九龙江通航水域内作业。
七、禁止一切船舶、水上水下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和流域沿岸企业向九龙江河道排放、倾倒有毒废液废渣、放射性废弃物、酸液、碱液、废油、生活和建筑垃圾等污染物体。
八、禁止在九龙江流域使用电、毒、炸鱼等捕捞方式破坏渔业资源、污染水体的方法进行捕捞。
九、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者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