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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医药费用的监管
  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开展乡镇卫生院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深化县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工作,探索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基层卫生院定向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要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诊疗和用药目录等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目录范围外医药费用超过规定比例的,当年医疗机构评价为不合格,并且延期参加医院的等级评审。农村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指标评价体系,定期考核、评估。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转变观念,端正医风;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格控制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不可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村居民医疗安全、经济、有效。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七、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要目标和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重大任务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好各方力量,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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