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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居民参合率是否保持基本稳定、农村居民缴费管理是否规范、各级财政补助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是否安全有效,基金运行是否规范、基金使用是否合理、经办机构是否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是否完善、农民就医结报是否及时方便、医疗服务费用是否有效控制、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是否有所减轻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重点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不落实、到位不及时,挤占、拖欠、扣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和其他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经办机构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力、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浪费、挪用、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的案例要坚决曝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和补助政策,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推广“一站式服务”。资助医疗救助和补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或补助。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或补助的作用,尽量减少基金结余。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缓解贫困农村居民“病有所医”的问题。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试点,探索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参合或参保的有效衔接办法。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助残、孕产妇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补助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补助。各县(市、区)应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补偿范围,按同等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要按照省政府《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农村低保对象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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