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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推进、平稳发展。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各县(市、区)要保证经办机构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行。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镇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
  要按照国务院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均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确保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费补偿,切实保证农村居民最大受益。
  3、加强制度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跟踪指导、资料汇总、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技术指导、评估分析与答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建立筹资水平稳步增长的保障机制
  1、个人缴费。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从2008年起,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20元。
  2、政府资助。从2008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每年人均资助总额从50元提高到80元。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对我市9个县(市)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60元,各县(市)级财政对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不低于20元;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对我市芗城、龙文两区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30元,另5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承担对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不低于25元。
  市、县(市、区)应将政府承诺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级财政可适当增加资助,提高筹资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的资金全部按规定时间进入基金账户,统一管理。
  (三)基金收缴与管理
  1、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县(市、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高、服务好、优惠条件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作为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银行设立独立的基金专用账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应与社保等基金专用账户分开)。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级经办机构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县级经办机构开设的支出户。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兑付补偿。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挪用挤占或贪污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处。
  2、收缴方式。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资助的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及时缴存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参合的农村居民缴费资金由单位统一收缴,集中向所在县(市、区)交纳。积极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可在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农村居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并及时缴存收入帐户。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含利息)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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