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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2008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卫生局、市委农办、编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的《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市委农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党的十七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福建省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际,制定《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逐步提高筹资水平,着力巩固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与完善符合农村实际要求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受益面,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
  在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上,各县(市、区)必须达到的要求: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二是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和《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市、区)实施办法,建立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农村居民补偿结算制度、监督管理和公示制度等。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到位,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充分动员农村居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提高参合率。四是确保政府承诺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基金管理规范,运行平稳安全。五是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六是整顿和规范农村卫生服务市场,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七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配合,互相衔接,推广一站式服务。八是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有独立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数据系统,逐步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做到网络信息实时传输和网上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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