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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监督核查及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监督核查及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6〕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监督核查及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自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经我委批准或重新确认,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核查内容

  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资格、经营情况以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上岗情况等。

  我委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着手制定相应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前,此次核查仍按省经贸委《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4号)的有关规定,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如实填写和提供如下材料:

  1、《广东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

  2、2005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表(附件2);

  3、核准机关关于同意设立或重新确认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件、注册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作业台帐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5年企业会计报表。

  三、核查程序及时间

  企业将上述报表和材料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市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广东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初审条件不合格,要限期整改。市经贸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材料及《2005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汇总表》(附件3)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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