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06修订)


  2、省经贸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按承担项目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属主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县)经贸局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3、省属主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县)经贸局变更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还需提交:《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申请表》两份(见附件3)、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及有关说明材料。

  5、确认书的变更,采取由原确认书出具单位以函的方式进行变更。变更件一式五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余三份分送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和初审单位。其中,项目业主变更的需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限上技改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出具和变更

  (一)确认书的出具

  1、所有限上技改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省经贸委只负责初审工作。

  2、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省属主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县级市(县)经贸局向省经贸委正式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初审同意后,由省经贸委正式行文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3、办理限上技改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递交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4)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二份(见附件5);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二份。

  4、省经贸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文报送。

  (二)确认书的变更

  1、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