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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06修订)

  三、办理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按照项目办理有关规定(办法)到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限下技改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出具和变更

  (一)确认书的出具

  1、按项目隶属由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县)经贸局正式报文提出申请(县级市、县经贸局可直接报文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各单位不得私自违规出具免税确认书

  2、需递交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

  (3)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见附件5);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份。

  3、各省属主管单位、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级市(县)经贸局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进行初审,特别要认真核对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一致,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4、省经贸委对内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余三份分送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和项目初审单位(省属主管部门或市、县经贸局)各一份。

  (二)确认书的变更

  1、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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