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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06修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6〕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县(市)经贸局、省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工作的管理,简化工作环节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原有的《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粤经贸投资〔2003〕389号文附件2《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王婧,联系电话:020-83133268。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等精神,制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

  二、本工作程序所称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分为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以下简称限下技改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以下简称限上技改项目)。

  1、限下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2、限上技改项目是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技改项目和国务院和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或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上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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