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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6〕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酒类专卖管理局(办):

  为了做好酒类管理工作,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每年实行年检。现将2005年度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其中于2005年末领取酒类许可证的企业,如未发生业务,请在年检表中给予说明,送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三、年检程序

  (一)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年检程序及内容

  1、生产企业填写《2005年度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复印有效)。

  2、生产企业向所在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提交如下年检材料:

  (1)《2005年度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2)《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有效检测报告或委托检测产品。酒类生产企业出具有效产品检测报告(原件);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此报告,则由企业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的企业需提供送检产品的执行标准,以及按《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上的核定品种送样,每个样品净含量不少于2000ml(按500ml一瓶计算)(GB10346-89白酒检验规则),其中1000ml作卫生和理化检验用;1000ml作为仲裁样品保存半年。无异议后可退回送检企业。送样3个月后,企业应在半年内前来办理退样手续,逾期可由省酒类检测中心自行处理。

  3、《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06年到期需换证的企业除填报年检表外,还应按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文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方可申请换证。

  4、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将生产企业提交的以上材料送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核部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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