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函〔2006〕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
拍卖法》和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对拍卖企业实行年度监督核查制度。现将2005年度全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5年底以前设立、持我委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含分公司)。
二、核查内容
包括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拍卖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拍卖师及拍卖从业人员上岗情况等。
拍卖企业需如实填写和提供如下材料:
1、广东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见附件1);
2、2005年拍卖企业经营统计报表(附件2);
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原件正副本以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企业所属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5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三、核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将上述报表和材料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
(二)市经贸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初审并在《广东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市经贸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材料及《2005年拍卖行业经营统计汇总表》(附件3)报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四、核查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
拍卖法》、《
公司法》、《
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国家注册拍卖师、拍卖从业人员等条件,并正常开展拍卖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企业:
1、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转让的;
2、核查年度内未开展拍卖业务的;
3、新设立企业成立后半年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无经营业绩、无营业纳税证明的;
4、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