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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严肃追究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对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领导要牵头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限期解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在打好专项行动主动战的同时,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攻坚破难,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经委、国资部门要对工业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对10户挂牌企业的限期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和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公安、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继续履行好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大力配合和支持环保专项行动。
  (三)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布排污大户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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