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6〕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59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突出,少数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环保事件时有发生,成为部分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一是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二是整治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三是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四是督促10户挂牌企业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一)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其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对小造纸厂等“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责令其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建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