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菜:5000公斤/亩;
(二)水产品:上一年度广东省平均养殖水平;
(三)生猪:市农林渔业局认定的生产规模。
第九条 核算单位核算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以下列证明材料为依据:
(一)叶菜、水产品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交易的,以核算单位认可的交易数量证明为依据;
(二)叶菜、水产品直接销售(配送)超市、酒楼、集体食堂的,以产品销售(配送)合同或货款结算凭证为依据;
(三)叶菜、水产品其他销售渠道的,以有效交易数量证明为依据;
(四)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应当在深圳定点屠宰场屠宰,供应深圳市场数量以驻场动物防疫部门核实的数量为依据;
(五)采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的,以计算机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条 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生产基地的产品主要供应深圳市场;
(二)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基地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证明材料,配合核算单位进行核算;
(三)配合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核算单位配备、建立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五)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应加盖指定针印,产地证明中的畜主栏应填写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地面积及种植、养殖品种和产量等信息;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四)销售渠道、销售去向和数量等信息;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信息;
(六)采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的,应及时将上述信息上传至核算单位建立的管理服务器。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关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致使无法核算的,可不予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