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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检测、检验的记录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字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未受到依法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为时,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检查机构举报。市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为了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方案》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兴办或与他人合作联营兴办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对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基地是指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基地。

  第五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范围以本省为主,以省外兴办的生产基地为补充。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是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生产基地的管理主体应当明确。该基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八条 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帐,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监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产品应当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猪饲养场年出栏量为5000头以上;

  (二)市内蔬菜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市外蔬菜生产基地连片300亩以上,且生产基地总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

  (三)市内工厂化种苗厂、工厂化养殖场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深水网箱连片2组以上,符合《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连片50亩以上,或者网箱养殖连片2个渔排(12个网口)以上;市外淡水、海水池塘养殖连片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连片100亩以上,蚝类养殖连片400亩以上,或者深水网箱养殖连片2组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农林渔业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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