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报告后,及时向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1.5 市应急委应急反应
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
5.1.6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乡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应急办和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 预案实施
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5.3 现场指挥
启动本预案后,市级前线指挥部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4.1 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可实施跨区调动。
5.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
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县区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县(区)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武警部队;第三梯队为驻汴部队。
5.4.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县(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示,当地县(区)政府组织动员。需驻汴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商开封军分区或武警开封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4.4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
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驻汴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输送由开封军分区和武警开封支队组织实施;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输送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5.4.5 人工影响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