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各县、区在森林防火区设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6 火情报告
4.6.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地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办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6.3 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4.6.4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事发地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后1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乡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乡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2 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2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县级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
5.1.3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启动市级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或者位于市交界地区、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森林火灾报告后,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置意见应就参与应急处置领导人员名单、指挥办公地点、赴事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提出明确建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迅速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