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监管、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十六、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经贸委申请延期,省经贸委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省经贸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七、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附件:一. 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提纲(略)
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略)
三. 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略)
附件2、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暂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制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暂行)》(以下简称程序)。
二、本程序所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三、本程序所称备案,是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四、备案申请先实行书面申请方式。企、事业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备案申请时,要如实填写《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资料。省经贸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