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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2、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的文件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等)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
  3、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初审意见,一式2份;
  4、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
  九、省经贸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省经贸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二)。
  十、省经贸委在受理申请报告后,需委托评估咨询的,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省经贸委按照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进行评估及咨询。
  十一、省经贸委进行项目核准时,如还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可视需要征求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十二、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十三、省经贸委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十四、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省经贸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三),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及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内容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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