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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三、本工作程序所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本工作程序仅适用于由省经贸委核准或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本省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统称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申请省经贸委实行核准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五、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提纲》(附件一)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六、项目申请单位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初审意见;省属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贸部门。
  八、项目单位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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