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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九)上级法院对本辖区两个或两个以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的争议有权协调,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十)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帐户;
  (十一)依法对本辖区法院跨中级法院辖区执行案件进行审批;
  (十二)依法对本辖区法院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进行管理、监督;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法院中有关当事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处理;
  (十四)建议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进行更换或者给予处分;
  (十五)其他执行监督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党委及其政法委、纪检委、人大等领导机关、领导人、人大代表以及上级法院交办、批办或通过信访转办的案件;
  (二)本院院长批办、交办的案件;
  (三)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办、交办的案件;
  (四)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确有正当理由,应当立案监督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执行权运行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包括执行权横向运行和纵向运行基本运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权横向运行基本运作程序中,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回转等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受托执行、执行监督等案件由执行局审查后转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二十五条 在立案环节,对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暂不立案条件的应暂不立案;对符合债权凭证发放条件的,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向其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执行案件首先交执行实施庭(组)分给执行实施承办人。执行实施庭(组)和执行实施承办人对执行案件的全程负责。遇有需要裁决的事项由执行实施承办人完备有关证据材料,提出执行裁决建议,制作执行报告,经庭长审批,随同执行实施卷宗移送执行裁决庭(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异议可以向执行实施庭(组)提出,也可以向执行裁决庭(组)提出。执行裁决庭(组)接到有关执行异议经审查对执行裁决事项立案后,应及时向执行实施庭(组)发出调卷通知。执行实施庭(组)应及时制作执行报告随卷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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