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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调度执行力量的规定(试行)

  第六条 在执行案件前,执行法院如认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可能出现上述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亦可预先按照执行预案统一调度或申请上级法院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司法警察,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省内任何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如遇突发性暴力抗法行为的围困,均可以向直接上级人民法院以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就近调度执行力量给予援助和解围。
  第八条 省内任何一个中级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遇突发性暴力抗法事件的袭击、围困,均可以向距事发执行现场最近的周边地区兄弟法院请求援救,接到求援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尽快调动力量予以救助,同时,报告上级法院。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力量须有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长签发的经合议庭讨论通过的强制执行方案,重大、疑难案件的强制执行方案须经执行局局务会议,直至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统一调动执行力量需制作“××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人员命令书”、“××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司法警察命令书”。
  对于执行人员的统一调度,应由主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签发“统一调度执行人员命令书”,并即刻通知有关下级人民法院。
  对于司法警察的统一调度,应由执行局填写申请用警登记表,由主管司法警察的副院长或法警总(支)队领导签发“统一调度司法警察命令书”,并即刻回复本院执行局并通知有关下级人民法院。
  情况紧急的可先以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本院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并应在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工作结束后三日内,完善书面手续。
  第十一条 本院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人员命令书”和“××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司法警察命令书”后,应立即按“命令书”的要求集结执行人员、司法警察,配好执行装备,按时前往指定执行地点,向发出命令的机关和首长报到,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统一调度执行力量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由执行法院在案件实支费中核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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