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调度执行力量的规定(试行)
(2002年12月9日 陕高法[2002]228号)
为了加强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执行力量的统一调度,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监督,统一协调。
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其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监督、统一协调,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工作。
第二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形势。根据不同时期和案件的特点,适时统一组织本辖区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和重大执行活动。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行使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职权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力量的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保证重大执行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制裁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以至于暴力抗法行为;树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权威,维护健康、有序的执行工作秩序。
第五条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下列行为,可以及时申请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调度、使用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
(1)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的行为;
(2)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的行为;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并有可能引起暴力抗法的行为;
(4)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行为:
(5)哄闹、冲击执行观场的行为;
(6)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围攻、威胁、殴打的行为;
(7)聚众毁损、哄抢执行案件卷宗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及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行为;
(8)其他认为可以统一调度执行力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