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提出制定下一年的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原则要求。
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九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并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结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并组织“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和“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起草工作,下达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原批准立项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