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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财政局、经贸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加强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按地级市划分,具体为:汕头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茂名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

  第三条 省对已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地级市(不计产业转移工业园个数)定额补助4000万元。补助资金原则上从省认定产业转移工业园之日起两年内安排,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外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电、供水和环保工程等。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规定,各有关地级市必须在本市管辖范围内至少有一个产业转移工业园经省认定后,才能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财政局的申请报告;
  2、省对本市有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3、建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协议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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