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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备案证》由担保机构保管。担保机构员工凭工作证和《备案证》副本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第十四条 《备案表》、《备案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合法、真实、一致。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备案证件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担保机构备案证件的,应当及时在省内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持相关报纸声明向原备案机关报失申请补办。

第四章 担保机构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备案后,应每半年(于1月20日、7月20日前)向备案机关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送机构和经营情况的报表材料:
  (一)机构情况表;
  (二)业务统计表;
  (三)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担保业务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发生代偿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代偿报告及追偿报告;
  (六)涉及担保风险事项,需要向备案管理机关报告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备案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担保机构备案档案及管理制度,及时分析研究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研究担保行业发展规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为发展担保行业和担保体系服务。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备案机关牵头,按公历年每半年对该地担保机构备案情况和担保机构及行业发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报告一式四份于一个月内上报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送省财政部门、省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备案、报送各类报表材料的担保机构,省、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在各机关政务网站和南方担保网(http://www.nfdb.org.cn)上予以公示。
  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担保机构,不享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和要求如实登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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