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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担保机构要按时向各备案管理机关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条 备案管理机关要及时对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注意发现担保机构或担保行业存在的担保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政府及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章 担保机构开业备案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在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的备案手续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八条 担保机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在县、区、市内设立机构的,应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备案机关备案。跨地级以上市(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九条 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等。
  一个担保机构使用一个名称备案。
  第十条 担保机构申请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当填写《担保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出示和提供以下证件(含复印件)、资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四)担保机构(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担保机构)章程;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企业性质、社团性质的担保机构前三名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备案时,可到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也可从省中小企业服务网(网址:www.gdsme.com.cn)下载。担保机构应如实填报,经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地级以上市备案机关审核、登记。
  受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备案,发给《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同时将申报材料和《备案表》分送本级其他备案管理机关。

第三章 担保机构备案证件

  第十二条 《备案证》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省统一印制。备案证件的编号统一为:粤()信保备字〔〕号。编号中的小括号内填发证机关代字。发证机关代字由地区简写构成。其中,省级备案机关简写为“省”;市级备案机关简写为市名,如“广州”、“深圳”等;中括号内填四位数的登记或补发证年份;顺序号按登记或补发的顺序由001号起填三位数编号,副本在顺序号后加破折号和一位数的顺序号,如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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