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经贸委):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和《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5]90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我省、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工作由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分别负责。省国资委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其他性质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
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注册的部门为综合法规处,省经贸委具体负责注册的部门为法规处。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省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和申报材料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今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 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原执业证不再使用。
2005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分两次进行。此次注册范围为: 2003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注册时间为11月30日-12月30日。
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注册期限
按照《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第
11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