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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法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法庭应当同意。
  延期审理的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三十四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上诉人、辩护人辩护;
  (二)同案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
  (三)检察员发言;
  (四)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三十五条 在辩护过程中,审判长应当注意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对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
  第三十六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三十七条 法庭辩论一般进行两轮。辩论后如果控辩双方均没有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
  第三十八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可以就法庭辩论的焦点作简要的归纳。
  第三十九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第四十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陈述后,应当告知控辩护双方没有在庭上审理的部分转为书面审理,并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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