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二十四条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讯问被告人时,应当按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先后顺序分别进行。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二十五条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审判长在询问控辩双方对一审认定的证据有无异议后,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用不同的举证、质证方式:
  (一)对于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采用“一事一证一质”的方式,按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检察员的先后顺序进行举证、质证。对于同一事实有多个证据证明的,可以采用分组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
  (二)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法庭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员无异议的,法庭应当当庭予以确认。
  (三)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第二十六条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作简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第二十七条 对于辩护人或者检察员申请出示、宣读、播放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应交由申请人宣读。
  第二十八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在开庭前向控辩双方出示,并由控辩双方决定是否在庭上出示、宣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自行出示、宣读证据,并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
  第三十条 举证完成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员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