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由审判人员简要宣读一审判决认定判处死刑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以及判决结果部分。
第十八条 审判人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上诉人可以就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陈述上诉理由,辩护人可以补充上诉理由,检察员可以针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辩护人、检察员可以按下列先后顺序向被告人发问或者讯问:
(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问;
(二)检察员讯问;
(三)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发问。
第一轮发问或者讯问后,审判长应当分别询问辩护人、检察员是否需要补充发问或者讯问。
第二十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二十一条 辩护人、检察员发问、讯问完毕后,审判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明的情况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第二十二条 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重点审理以下内容:
(一)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
(二)对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或者排除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
(三)对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的或者排除认定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
(四)对一审办案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
(五)对一审适用法律提出的异议;
(六)控辩双方向合议庭提交的新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一审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